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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丈夫经营欠账 离婚双方有责归还
作者:查福星 易仁旺  发布时间:2007-12-14 08:13:34 打印 字号: | |
  近日,星子法院审结了一起结婚期间丈夫因经营欠债,离婚后债权人要求原夫妻双方归还的案件。法院判决原夫妻双方对该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高某和查某原系夫妻。2005年12月高某因经营油品运输需要向李某借款2万元,并出具了欠条。后因经营不善,高某不仅无法偿还李某的到期债务,而且又欠了一大笔债,导致夫妻感情不和。2006年11月,高某与查某协议离婚,约定一切债务由高某承担。2007年11月,李某多次索要欠款未果,遂将高某和董某一起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在婚姻存续期间,高某为家庭生活而从事个体经营,其经营所欠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均有责归还。高某和查某离婚协议约定债务由高某承担,但该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李某,查某可在清偿债务后对高某追偿。法院遂判决高某和查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责任编辑:宋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