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曙明在星子县某家电实业有限公司担任仓库保管员期间,多次单独或伙同他人盗窃由其保管的家用电器。2007年6月28日桂曙明及帮助桂某藏匿赃物的下岗女工胡金香被星子县公安局一并逮捕。12月3日星子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桂曙明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以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胡金香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7月19日至2005年3月24日、2007年1月2日至2007年5月23日期间,被告人桂曙明利用在某家电公司担任仓库保管员的便利条件,多次单独或伙同他人盗窃由其保管的公司家用电器,其中空调6台、彩电4台、冰箱一台、洗衣机3台、音响1套、热水器一台、电风扇一台、电暖器2台、DVD一台,以上财产除1台彩电、3台空调、2台洗衣机、1台DVD由桂某销赃外,其余均藏匿于被告人胡金香家中。经鉴定,以上财物折价36074元,藏匿于被告人胡某家中的赃物折价21094元。案件侦破后以上财物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了该家电实业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桂曙明某身为某家电公司仓库保管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该单位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够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胡金香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够成隐瞒犯罪所得罪,案发后两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其所盗窃和窝藏的赃物被全部追回,酌定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