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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儿童嬉戏误伤 乡村小学被判赔偿
作者:欧阳志桂  发布时间:2007-11-15 16:59:02 打印 字号: | |
  近日,星子县法院一审判决苏家??乡某小学赔偿该校学生熊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计1.7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熊某与被告周某均系父母在外务工的留守儿童。2006年5月16日上午10点30左右,原告熊某与被告周某在校课间休息时,熊某用学校周边的土石抛向被告周某,周某用土石还击,不慎将熊某左眼击中,学校遂将原告送往乡卫生院,由于伤情过重又转至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和上海复旦大学附属耳鼻喉医院治疗。花费各项费用计56721.65元。该案因被告中途治疗未终结,中止审理,于4月19日恢复审理。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系事故责任人,因父母疏于管教致事故发生,双方均有过错,共同承担70%的过错责任(其中原告熊某自负25%,被告周某承担45%),被告苏家??乡某小学由于管理措施不力,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过错责任,承担事故的30%的责任。
责任编辑:宋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