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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
  发布时间:2007-11-12 12:00:08 打印 字号: | |
  (一)纪检组、监察室

  纪检组为县纪委派驻机构。

  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主管县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和廉政工作;监督、检查全院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纪律的情况;受理对本院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负责全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追究工作;受理全院工作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二)执行局

  执行本院第一审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上级人民法院交办和外地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配合和协助上级法院、外地法院执行有关案件;组织和指导人民法庭执行工作。

                       (三)政工科

  负责全院的思想政治、宣传教育、干部培训、表彰奖励和考试录用补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机构编制、司法警察警衔呈报;协助党组管理干部;承办呈报县委、人大干部任免;负责初任法官考试、法官等级评定、晋升和法官考试委员会决定的事项;负责本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考核、任免、调配、工资调剂、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证管理、考勤等工作。

                       (四)人民法庭

  设立温泉、横塘、蛟塘3个法庭,分别管理本辖区内的民商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办理其它有关审判工作事宜。   

                       (五)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处理司法公务;负责内外联系与综合协调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起草;负责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督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来信;负责办理院务会、审委会、院长办公会等会议事务,组织综合性会议;负责信息、文密、档案、保密工作;负责本院财务、专项物资装备的计划申报管理及发放工作,负责本院后勤保障、车辆管理,来客接待工作等事务性工作。

                       (六)刑事审判庭

  依法审理由检察机关移送起诉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依法审理未成年人的各类刑事案件;指导人民法庭审理刑事自诉案件;依法审理刑事自诉案件和办理其他刑事审判工作。

                       (七)民事审判第一庭

  依法审判第一审婚姻家庭纠纷;人身、财产侵权纠纷;宅基地纠纷;房地产纠纷;自然人之间的合同纠纷;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人身有关的权利纠纷;特殊侵权纠纷;劳动争议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无因管理纠纷;未列举的传统民事案件。

                       (八)民事审判第二庭

  依法审判第一审法人之间、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合同纠纷;金融借贷纠纷;联营纠纷;证券纠纷;担保纠纷;破产纠纷;公司纠纷;企业改制纠纷;票据纠纷;保险纠纷;其他商事纠纷。

                          (九)立案庭

  对本院(含人民法庭)办理的各类案件进行立案;复查驳回的刑事、民事、行政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移送审判监督庭审查处理;对全院审理的各类案件进行审限流程管理。 

                          (十)行政审判庭

  依法审判第一审行政案件,依法执行行政机关申请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十一)审判监督庭

  审理查处本院立案庭审查认为应当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各类再审案件;审判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刑事、民事再审案件;负责全院所有案件的质量评查工作。

                          (十二)司法警察大队

  负责本院司法警察的警务训练工作;协助上级法院对死刑犯的执行;配合执行局、人民法庭的执行事项;负责机关安全保卫、负责警卫法庭、看管押解刑事被告人和罪犯等工作。

                          (十三)司法技术科

  

  负责计算机、通讯技术及其它专门技术工作;处理来信来访工作。
责任编辑:庐山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