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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左贝平与被告张监环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07-11-12 19:12:16 打印 字号: | |
  原告左贝平,女,一九六八年九月十五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星子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星子县县城紫阳路农机厂侧私宅。

  被告张监环,男,一九六七年二月一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星子县人,农民,住星子县南康镇蓼池村。

  本院受理原告左贝平与被告张监环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纠纷一案,原告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张监环侵占的乔丹服装专卖店,店内价值十万元的货物进行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乔丹服装专卖店店内货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审判长  查 文 泽

                           审判员  万  鹏

                           审判员  陈  平

                           二00七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欧阳志桂
责任编辑:庐山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