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左贝平,女,一九六八年九月十五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星子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星子县县城紫阳路农机厂侧私宅。
被告张监环,男,一九六七年二月一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星子县人,农民,住星子县南康镇蓼池村。
本院受理原告左贝平与被告张监环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纠纷一案,原告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张监环侵占的乔丹服装专卖店,店内价值十万元的货物进行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乔丹服装专卖店店内货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审判长 查 文 泽
审判员 万 鹏
审判员 陈 平
二00七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欧阳志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