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买卖种子起纠纷 购销双方各担责
作者:欧阳志桂  发布时间:2007-11-12 18:45:45 打印 字号: | |
  近日,星子县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种子的质量纠纷案,一审判决种子经营户关某赔偿购种户左某购种价款及有关费用损失6288.5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9月9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萝卜种子198斤,单价13元/斤,种子款计2574元。对该种子,被告既未实行包装,也未附有标签,更未建立档案,而是在原告要求下出具保证书,保证萝卜种子真实,能在预期内投产。原告购买种子后,即在鄱阳湖边湖洲上种植,花费犁地费6035元,化肥款1425元,农药款493元。后原告发现只结萝卜角不长大萝卜,遂与被告交涉,因双方协商未果,原告于2007年4月16日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种子经营者应对种子质量负责,对其销售的种子应当实行包装,附有标签,并建立档案。而原告作为种子使用者,也应拒绝购买未包装,未附标签的种子。依据原、被告双方在购买环节的过错,对原告的直接损失划分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宋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