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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电力无形资产 两老板被判处刑罚
作者:唐甲生 吴国华  发布时间:2007-11-12 18:47:44 打印 字号: | |
  两石材厂老板采取倒回电表度数的方法为自己开办的石材厂盗电。4月19日,星子县法院对这起盗窃案进行宣判,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

  2004年4月,被告人张某、陈某与胡某(已判刑)达成口头协议,由胡某为两被告人开办的石材厂盗电,按当时电价折成电费,双方按比例分成。在同年5—8月期间,胡某采取倒回电表度数的方法,为张某盗电20000度(折合人民币13050元),张某给付胡某5200元;为陈某盗电15000度(折合人民币9750元),陈某给付胡某2300元。案发后,被盗电费全部追回。

  星子县法院审理认为,电力资源属国家企业无形资产,两老板伙同他人偷盗达到犯罪数额,侵犯了国家企业的财产权,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宣判后,两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
责任编辑:宋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