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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盗窃十余起 换来刑期十五年
作者:徐祥  发布时间:2007-11-12 18:46:04 打印 字号: | |
  5月31日,星子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平亮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05年10月28日晚,被告人李平亮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隆化县一铁矿财务室,采用“千斤顶”顶开防盗窗入室的方法,用撬棍将保险柜撬开,盗得现金82000元。2006年6月3日晚,被告人李平亮伙同他人窜至江西省新余海关大楼,采取翻墙后爬窗入室的方法,进入海关大楼办公室,盗得电脑8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7690元。除上述作案以外,在2003年3月至2006年8月期间,被告人以同样的翻墙、攀爬、撬门等方,还分别在南昌市、宜春市、新余市等地的机关、企业、厂矿、居民住宅区疯狂作案9起,盗窃价值计人民币6万余元。

  星子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平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计人民币19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平亮表示服判。
责任编辑:宋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