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取贷款,采取不正当手段伪造他人身份证,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信用社贷款,造成信用社巨额资金不能归还。7月2日,星子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贷款诈骗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某是一个体水上运输户,自2004年1月至2006年5月间,使用虚假的房屋他项权证、伪造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他人身份证复印件,骗取信用社贷款146.3万元,在案发前已归还99.3万元,另有47万元未归还。
星子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房屋他项权证及虚假证明文件等方法,骗取信用社贷款4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对他人真实的居民身份证进行改制、变更虚假内容,并非法制作,又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