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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子一信用社职工侵占资金28万一审获刑
作者:陶勇明  发布时间:2007-11-12 18:40:18 打印 字号: | |
  星子县某信用社职工为生意周转,竟然打起退耕还林粮食直补资金主意,从某乡财政所存于该所专户帐上的直补资金30万元取走。后为弥补“缺口”,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开存单、伪造篡改帐户信息、销毁会计凭证等手段,将本单位的28.2万元非法占为已有。7月31日,星子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查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责令其将28.2万元退赔给该信用社。

  经审理查明,2004年12月27日,星子县某乡财政所存入494865元退耕还林粮食直补资金至星子县某信用社开户为242400877205的专户帐上。被告人查某某于同年12月28日利用在该信用社工作之便,将该财政所专户帐上的30万元直补资金转入潘某某的存款帐户(帐号为1003229-6)。2005年1月8日,被告人查某某将此款取走,其中11万元归还其在另一信用社的营销贷款,余款用于其生意伙伴李某某周转。后又存入63120元到潘某某帐户。造成该信用社2005年1月19日至2005年5月3日的“两川”科目的“个人结算”总帐与微机帐不符,总帐比分户帐少236880元。为弥补这一缺口,被告人查某某于2005年5月4日,从信用社微机上虚开一张龚某某存单27万元,随后又从微机上抹掉。以此便取得了一张龚某某的27万元的存单。尔后再用此存单办理提前支取现金27万元,存入一帐号为000110033220龚某名义的帐户上,再从龚某帐户中支取236880元,弥补总帐与微机不符的缺口。最后将存折所剩的33120元分多次取出留作自用。2004年12月5日,被告人查某某在泽泉信用社张某某股金帐中取走10000元自用。2005年4月28日,被告人查某某在信用社修改散户帐户信息(帐号99999-4),将户名改成黄某某,通过自制传票,从散户帐中用黄某某假户名支取2000元,用于个人消费。综上,被告人查某某自2004年12月5日至2005年5月4日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本单位资金28.2万元,所侵占资金至今未归还。

  星子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查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自制传票、伪造篡改帐户信息、销毁会计凭证等手段,将本单位的28.2万元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查某某表示服判,未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宋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