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星子县法院接受安徽省涡阳县法院的委托,对一历经10余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开展执行。经过执行人员3个工作日的努力,该案和解结案,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有效地维护了外资企业的合法权利,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1996年,被执行人李某介绍胡某在申请执行人赵某药行购虫草10公斤,价值4.2万余元,李某、胡某共同出具了欠据,双方并约定了违约责任。之后,胡某偿还了部分欠款,尚欠2.6万元未付。该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002年经涡阳县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双方当事人就李某是否只是介绍人,虽然出具了欠条,但并未取得任何利益为由上诉至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亳州市中院对该欠款予以确认,判决胡某、李某负连带清偿责任。二审判决生效后,涡阳县法院对该案执行,经调查得知被执行人李某在星子县投资从事医药经营,遂在星子县法院协助下,于2004年10月向李某执行人民币1万元,余额1.6万元委托星子县法院执行。
星子县法院受理该委托案后,考虑到案件是外省法院委托的,被执行人又是来星子投资做生意的外地人,高度重视。执行局局长到李某经营的九江医药有限公司,向被执行人宣讲法律,并联系申请执行人同往被执行人处进行沟通协商。经过多次协商,最后双方达成一致执行协议,由被执行人李某支付人民币2000元,余额以药品一次性抵清。至此,该案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