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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应规范操作
作者:吴水林  发布时间:2007-11-12 18:35:12 打印 字号: | |
  审判实践中,有大量案件的当事人或在外打工,或住址不详,有的能用电话联系,但被告故意躲避,拒不应诉。针对这些案件法院往往采取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方式。对于公告送达的案件,通常做法是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并在法院公告栏中张贴公告。有的是直接将法院打印的公告张贴在法院公告栏中。实际上,这些公告,被告方及其亲属无法知晓,公告送达流于形式,容易造成当事人误认为法院“暗箱操作”。被告未到庭应诉,没有主张自己的权利,不利于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给执行工作带来了相当大的困难和阻力。为此,建议:一是由审判人员核实确认是否确需公告送达。首先责令原告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在原告无法提供的情况下,法院主动向被告亲属进行打听和询问,并依职权向被告住所地基层组织、社区、派出所进行调查,或由相关组织、单位和部门出具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二是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布公告,并将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公告等有关材料送达给被告近亲属、邻居或相关基层组织,在法院公告栏和被告住所地张贴。同时将公告送达、缺席判决的法律后果,以及与法院联系方式等告知他们。公告送达判决书,不仅要《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在法院公告栏和被告住所张贴公告和判决书,而且还要把判决书送达给被告亲属、被告住所地乡、村、社区,对逾期领取,逾期不上诉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告亲属。离婚案件判决书还应送达给婚姻登记部门备案。按照以上规范操作,往往会收到很好的办案效果。有很多被告通过其亲属联系转告,到庭应诉,有的即使未到庭,但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提交答辩意见,委托他人代理诉讼,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消除了日后因缺席判决带来的隐患和矛盾。
责任编辑:许秉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