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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感情不和,妻子火烧自家楼房
作者:郭华清  发布时间:2007-11-12 18:30:18 打印 字号: | |
  不满丈夫所作所为,怀恨在心,纵火烧毁自家楼房。11月8日,星子法院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王桂英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被告人王桂英与丈夫夏玉林因感情问题多次发生纠纷,致起诉到法院离婚。在离婚过程中,2007年5月11日下午,夏玉林到被告人王桂英所开美容店索取结帐单据,双方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王桂英左手被刀划伤,美容护肤品被夏玉林摔掉,后公安干警到场平息此事,被告人王桂英怀恨在心。5月12日上午,被告人王桂英与丈夫夏玉林到法院处理婚姻纠纷发生争执,被告人王桂英趁机将夏玉林的五十铃汽车前挡风玻璃砸掉,仍觉不解气。于是到加油站买了100元90号汽油,浇在自家房子一楼大厅地面和二楼卧室床上,然后将家中的两个煤气罐和剩下的汽油(约5公升)放在院子里,用打火机点着餐桌上的抹布,丢在大厅里,关好门离开家。被大火惊动的共墙而居彭金滚迅速报警。接到报警的消防队员和公安民警及时赶到现场将大火扑灭。此次火灾过火面积7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49020元,并将彭金滚家的闭路线、电话费、照明线烧毁,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当天下午,被告人王桂英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交待了全部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桂英放火烧自家财产,危及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放火罪。被告人王桂英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桂英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许秉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