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星子县法院作出决定,依法对擅自支付法院冻结款的湖南二十三冶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予以罚款3万元,并责令其限期追回已经转移支付的款项。被告杨某涉嫌伪造星子县人民法院公章和冻结裁定书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星子县法院在审理原告左某、于某和杜某诉被告杨某合伙纠纷一案中,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杨某在湖南二十三冶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原湖南二十三冶新余分公司)的工程款60万元。今年3月份,星子法院再次赴新余进行续冻时,湖南二十三冶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出示被告杨某交给其公司的解冻裁定书,其中加盖有伪造的星子县人民法院印章。该印章和民事裁定书伪造痕迹非常明显。针对这一情况,办案人员依法传唤了该公司的2名副经理和相关财务人员,并查阅了部分会计帐目。现已初步查实,被告杨某在该公司的工程已经验收结算,工程款余额仅为87239.73元。在法院送达冻结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后,该公司于2006年月11月30日、12月25日和2007年2月13日分别向被告杨某支付了工程款3500元、50000元和30000元。
星子县法院认为,湖南二十三冶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作为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在法院诉讼保全期间,多次向被告杨某支付依法冻结的工程款,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且造成了严重后果。根据这一具体事实,星子县法院遂作出上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