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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子县法院顺利执结一起果园经营权纠纷
作者:查伟华  发布时间:2007-11-12 18:30:13 打印 字号: | |
  星子县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大力推进和解方式,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努力维护和谐发展的社会环境。日前,该院顺利执结一起500亩果园经营权纠纷案,既平衡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又维护了社会和谐发展,使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得到了有效统一。

  申请执行人余某与被执行人余某某于2005年9月合伙经营一桔蜜果园,2006年5月双方协商散伙不成,申请人余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依协议判决双方散伙,由申请人余某经营果园并返还被执行人余某某的投资款及工资。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余某某不肯退伙,一直还在经营该果园。申请人余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余某某退出合伙经营。

  该院执行人员在执行中了解到被执行人余某系一残疾人,涉案的500亩果园正在申报残疾人创业基地。双方当事人在合伙期间,该果园一直由被执行人余某某管理,申请人余某是以出资方式入伙的,其要求经营果园真实目的是担心被执行人余某某无力偿还其投资款,本案如就案办案强行将被执行人余某某从果园清出较简单,但可能产生一系列新的纠纷和不安定因素。执行人员本着和谐执行,化解矛盾,案结事了的原则,多次促使当事人进行协商,客观评价双方经营果园的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并邀请残联,乡村领导进行调解,最终促成了双方当事人达成了由被执行人余某某经营果园并分期返还申请人余某某投资款的执行和解协议。
责任编辑:宋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