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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追讨工资 一朝终得执行
作者:付小金 范婷  发布时间:2007-11-09 18:26:40 打印 字号: | |
  日前,星子县法院一审审结一起跨省区、长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两位原告拿着执行到手的现金支票激动不已。

  2001年3月,被告之一的朱某以某建筑总公司阜阳分公司的名义(后查该分公司既没有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也没有取得相关建设施工资质),从安徽省某县物贸大市场工程指挥部承接该市场D区的土建及装饰工程。同年4月,朱某以该分公司的名义将工程转包给另一被告陈某(江西省星子县人),双方签订施工合同。陈某遂组织施工,将该工程大部分劳务项目分包给星子县的两位农民工(即两位原告)。工程一层施工完毕后,因该县城市规划发生变化,物贸大市场工程指挥部与朱某协商提前终止合同,对已完工部分工程价款双方议定为60万元。后工程指挥部被撤销,支付工程款的义务移至该县某建筑公司。该公司先后支付给朱某55万元。2005年朱某因涉嫌合同诈骗被该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立案侦查,至今尚未结案。同年5月16日,该大队民警明确告知该建筑公司不能再向朱某付款。可当年十月份,一案外人持朱某出具的5万元收据要求该公司付款,该公司将其列入应付款项目,出具欠其5万元的收款收据,从而间接地向朱某付款5万元。陈某在施工结算前后共从朱某处领得工程款31万余元,朱某尚欠其24万余元。陈某支付给二原告5万元,尚欠10万元未付。二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

  星子县法院受理后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被告之间相互推诿,原告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该案主办法官先后两次前往安徽某县进行实地调查,分别从该县的银行、公安局、工商局等单位调取相关证据。在原告的申请下,冻结被告某建筑公司在该县银行的存款。合议庭认为:朱某明知其所代表的分公司无资质也无登记注册仍就进行民事活动,朱某应对其法律后果承担责任;该县某建筑公司在被明确告知不能再向朱某付款的情形下仍通过案外人间接向朱某付款5万元,主观上存在过错,该建筑公司应在5万元范围承担连带责任;陈某以朱某欠其部分工程款为由而拒付二位原告工资的理由也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判决陈某向二原告支付10万余元,朱某对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某建筑公司在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判决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原告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2007年7月,两位原告终于拿到了被告出具的现金支票。

  法官提示:农民工相对于包工头或建筑公司是弱势群体,当他们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仅仅通过其自身的力量很难维护。拖欠农民工工资极易引起社会问题,一些农民工因此生活困难,对社会不满,并采取过激动行为讨薪,影响社会安定,而更多数农民工还得继续劳动维持家庭生活,也少有时间和精力长期不懈地追讨工资。当农民工诉诸法院后,作为法官应在事实的基础上,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其合法权益,这不仅教育了广大公民,还树立了法律的威严,更维护了社会的安定。
责任编辑:宋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