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子县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注重通过有效途径切实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防止被执行人隐匿财产躲避执行。目前,该院执行人员通过细致的财产调查,寻找到被执行人一个公款私存的帐户,顺利执行一起损害赔偿案件。
申请人黄某与被执行人南昌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一案,被执行人南昌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赔偿申请人黄某人民币一万五千余元。进入执行程序后,该公司负责人一直避而不见。当执行人员上门执行时,通常指派该公司工作人员与执行人员软拖。以该公司目前面临多起执行案件,帐户已被其他法院冻结,公司无能力赔偿为由拒不履行。经查询,确实没有发现被执行单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执行人员并未就此罢手,分析该公司在被冻结帐户后仍在经营,一些挂靠在该公司的车辆每月都会缴纳一定的管理费,银行一定另有帐户。经多方调查,终于从该公司发送给客户的名片中了解到该公司以其职工罗某某的名义在银行开设了帐户收取管理费。执行人员随即对该帐户进行了冻结,并依法驳回了罗某某提出的执行异议。在执行人员宣讲了隐匿财产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后,面对确凿的证据,被执行人终于将赔偿款一次性付情。一起看来似乎无法执行的案件又顺利执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