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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占选友、李健玲与被告星子县永立门业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
  发布时间:2007-11-12 09:16:17 打印 字号: | |
  原告占选友,男,195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星子县人,星子县供电公司干部,住江西省星子县供电公司宿舍。

  原告李健玲,女,195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星子县人,星子县供电公司职工,住江西省星子县供电公司宿舍,系原告占选友之妻。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周水森,星子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星子县永立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星子县南康镇翠花路1号。

  法定代表人朱长春,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木生,江西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占选友、李健玲与被告星子县永立门业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诉称:2002年至2003年,被告向原告占选友借款70000元及向原告李健玲借款50000元作为被告公司的启动及周转资金。后二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但被告一直未偿还。现诉诸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分别偿还二原告70000元和50000元。

  被告辩称:原告占选友主张的70000元中有50000元是入股资金,另20000元已经归还;原告李健玲主张的50000元是事实,但已超过诉讼时效。

经审理查明:2002年7月11日,被告星子县永立门业有限公司出具一份注明收到原告占选友“入股资金”50000元的收款收据,2002年9月12日,被告向原告李健玲出具了一份注明收“营资款”30000元的收款收据,2003年元月1月,被告向原告占选友又出具了一份注明收“融资款”20000元的收款收据,2003年12月18日,被告又向原告李健玲出具了一份注明收“融资款(因资金周转困难)”20000元的收款收据,以上收款收据均加盖了被告公司的财务专用章。

  2003年6月,被告公司正式在星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金为103万。公司章程记载原告占选友为被告公司股东,出资额为50000元。

2004年3月4日,被告公司为重建新的会计帐务而出具了一份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备忘录,备忘录将二原告所缴的120000元列为短期借款,同时将公司的总股金调为93万元,其中朱长春71万,案外人李健安22万。

  2005年,经被告委托,星子县顺达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作出了星顺达会审字[2005]02号《关于星子永立门业有限公司财务收支及债权、债务的审计报告》,确认被告公司欠二原告100000元(记载在原告占选友一人名下),并注明2003年2月6#凭证已还占选友20000元,但庭审中被告未提供该凭证。

  二原告于2006年9月27日向本院起诉,分别要求被告偿还借款70000元、50000元及利息。

  庭审中,二原告放弃了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请。

  上述事实,有二原告提供的4份收款收据,备忘录和被告提供的公司章程附页、审计报告附表七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为凭,且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出具收款收据,载明收到原告占选友“入股资金”50000元,并在公司设立登记时将原告引为股东,故该50000元应认定为原告占选友在被告公司的入股款。但此后被告公司出具了占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朱长春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备忘录,应视为公司股东会作出了将原告占选友50000元股权转为对公司债权的决议,该决议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均产生法律效力,原告即取得了对公司50000元的债权。而对原告占选友诉请的另外20000元债权,被告辩称已归还,并提供了审计报告的附表七中的注释予以证明,但不能提供该注释中注明的具体凭证,在原告占选友否认该20000元已归还的情况下,法院对被告已归还20000元的辩称不予采信。针对原告李健玲诉请的50000元,被告辩称已超过诉讼时效,但被告向原告李键铃所借50000元借款为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诉讼时效的起算并非以借款发生时起算,而应从原告李健玲主张债权遭拒绝即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鉴于被告并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来证明原告李健玲向被告主张债权至起诉之日已超过诉讼时效,故本院对被告提出的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不予支持。综上,二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8条、第44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第90条、第108条,第13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星子县永立门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占选友人民币70000元;

  二、被告星子县永立门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李健玲人民币50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9600元,由被告星子县永立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付小金

                           审判员  胡文武

                           审判员  陈 平

                           二00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范 婷
责任编辑:庐山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