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甲为做生意向乙借款15万元,丙以担保人身份在甲向乙出具的欠条上签名。后乙丙在甲不知晓、不在场的情形下签定协议,约定乙解除丙的一切责任。后甲生意亏本,身无分文,不能归还欠款,乙向法院起诉甲、丙,要求二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分歧]
本案中债务人甲应当偿还欠款尚无异议,问题是担保人丙是否还要承担担保责任?
第一种观点认为:乙丙二人在甲不知晓、不在场情形下解除担保责任的协议,明显侵害甲权益,应归于无效,丙还应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乙丙之间协议效力待定,应在甲追认后发生效力;
第三种观点认为:乙丙之间协议有效,乙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首先确认当事人的法律地位。甲为债务人,乙为债权人,丙以担保人名义签名,根据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保证合同成立,由于未约定保证责任类型,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则丙为连丙担保人,三方当事人法律关系明确。
然后来看乙丙之间协议的效力问题。二人签订协议均是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胁迫、欺骗或重大误解,债权人单方解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有效,不需经债务人同意、知晓或是追认。理由很简单,该协议对债务人无任何影响,债务人是铁定要承担还款责任,担保人则是以自己的财产或信用向债权人保证,若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自己则按约定承担责任。对债权人而言,确定担保人是为了降低风险,万一发生债务人不履行的情形,还有担保人可以来追究,就好比多了个保险,现在债权人放弃了这个保险,他就要全面独立承担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风险。因此,债权人放弃自己的权利是不需经债务人同意。担保人退出法律关系,三人游戏变成两人游戏,债务人仍要承担还款责任。由此可见,债权人放弃担保人担保责任虽不需债务人同意,但作为债权人还应慎重考虑后面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