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人权利:证人有权核对证人笔录并对记载有遗漏或差错的内容提出补充或更正;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当事人在法庭上向证人发问时,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方式作证。证人有权同当事人协商获得一定数额的误工费、差旅费补偿。
二、证人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在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