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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诉讼前须知
  发布时间:2007-11-12 22:44:54 打印 字号: | |
  一.如患者委托律师代理医疗纠纷,则签署聘请律师协议和授权委托书,并缴纳律师费。

   二.患方按以下优先顺序及时提供证据材料:

   1.患方的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患者身份证复印件,如患者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还需法定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2.病历资料复印件,包括患者门诊病历、住院志(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死亡)小结等;

   3.患者或家属的误工证明,如工资单或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无业证明;

   4.相关费用单据和清单,包括相关的医疗费单据、护理费单据、营养费单据、交通费单据;如患者伤残,需提供残疾等级证明和残疾用具费单据;如患者死亡,需提供丧葬费单据,伤残和死亡都应提供患者实际抚养的,无其他生活来源者的户籍证明及无业证明;

  5.其他,如有关专家的意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医学文献资料等;
责任编辑:庐山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