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诉讼指南 > 诉讼须知
举证责任指南
  发布时间:2007-11-12 22:28:24 打印 字号: | |
  一、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长日提交书面申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四、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当事人仅提供复印件、自制品,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五、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六、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提供假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的,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罪犯的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庐山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