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审案件
(1)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2.二审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3.特别程序案件
(1)一般规定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2)选民资格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