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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审限规定
  发布时间:2007-11-12 22:15:41 打印 字号: | |
  1.一审案件

  (1)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2.二审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3.特别程序案件

  (1)一般规定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2)选民资格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责任编辑:庐山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