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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时效规定
  发布时间:2007-11-12 22:14:59 打印 字号: | |
  (一)诉讼时效期限

   1.普通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

   2.特殊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二)诉讼时效的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三)诉讼时效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四)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五)诉讼时效延长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责任编辑:庐山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