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案范围
(一)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1、有关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传统民事案件;
2、房地产案件、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件、邻地利用权案件以及其他不动产案件;
3、农村承包合同案件;
4、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侵权案件;
5、申请撤销相关仲裁的案件和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
(二)商事案件受案范围:
1、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其他组织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
2、破产案件;
3、申请撤销相关仲裁的案件。
(三)行政案件受案范围
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案件;
2、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案件;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经营自主权的案件;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8、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二、受理程序
(一)原告向法院起诉,应递交起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人数递交相应数的副本。诉状要整洁,不得涂改。诉状应经本人亲笔签名,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加盖公章。
(二)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为个人的应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包括户籍所在地与住所地)、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住所(包括法定住所和当前经营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2、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及证明的事实、证人姓名和住所。
(三)原告在递交起诉状的同时,应提交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原告是企事业单位的,应提供其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四)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五)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交纳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的交纳程序:
1、以现金交纳的,当事人持立案窗口开具的《诉讼费用缴款》通知书,先向收费窗口进账,拿到现金进账单后,一并到开票窗口换取诉讼费专用票据。
2、采取转账方式的,当事人持转帐进帐单复印件及立案窗口开出的《诉讼费用缴款通知书》,到开票窗口换取诉讼费专用票据。
3、当事人换取正式票据后,交回立案窗口。
4、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确需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向立案窗口提出书面申请,注明基本案件事实,申请清理由及联系方式并附相应的证明材料。立案窗口应将批准或未批准的决定依当事人的联系方式及时通知申请人。对未获批准的,申请人应依法及时交纳诉讼费用。